前條之表決,於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是否成立之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
前項情形,宜確認前項事項之表決結果,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表決結果有無矛盾之處。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8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二節 罪責評議 › 第二款 罪責事項之表決
第2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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