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教唆犯、未遂犯之認定,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
除前項情形外,因關於法定刑加重或減輕之規定而影響罪名之認定者,亦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9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二節 罪責評議 › 第二款 罪責事項之表決
第2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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