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依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序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內容。
前項判決理由大綱之草擬,不得影響評議程序之討論。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4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一節 通則 › 第二款 評議進行之基本原則
第254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一節 通則 › 第二款 評議進行之基本原則
第25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