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0 / 200 頁-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4條 登記權利人不止一人時,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應有部分。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5條 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具保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及原文件不能提出之實情,由二人以上之保證人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所有權登記…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6條 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書申請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7條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滅失時,應於申請書內敘明其事由,並由登記義務人,取具保證書二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8條 申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而依限補正者,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一、申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二、申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三、代理人權限不明者。四、申請書不合程式者。五、申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二、登記號數。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四、船舶之標示。五、船籍港。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0條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2條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3條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4條 …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及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5條 …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6條 申請更正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受理設定抵押權、租賃權或權利變更之申請時,除分別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8條 …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9條 為前條回復登記之申請時,得僅由登記權利人檢具原登記證書申請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3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證明其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但無須附送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之文件。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4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依船舶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具船舶噸位證書、船舶檢查證書或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其在本國建造之船舶,如設有抵押權者,應取具船舶建造地航政機關所給…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5條 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之國籍有疑義者,應出具書面,聲明確無冒認中華民國國籍情事,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6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三、船質。四、總噸位。五、淨噸位。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八、推進器…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7條 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8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9條 …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除為附記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1條 因變更船籍港而申請登記時,應檢具舊船籍港主管機關所給之登記簿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2條 船舶經理人變更之登記,由原登記人申請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3條 …經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或籍貫變更之登記,應取具證明文件,自行申請之。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4條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申請書內應記明債權數額;其訂有清償時期及利息或附帶條件或其他特約者,均應一併記明。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5條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已有抵押權之登記在前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其已登記之抵押權。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6條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設定人非為債務人時,申請書內應載明債務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7條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所擔保之債權非金錢債權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債權之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