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33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33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證明其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但無須附送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