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三、船質。四、總噸位。五、淨噸位。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