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