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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2.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關鍵群體中個人所造成之個人年風險,不得超過一百萬分之一。
  3.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8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六、異常或意外事件資料。七、輻射監測資料。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前項申請…
  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參加主管機關輻射防護人員認可或操作人員之輻射安全證書測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參加主管機關高強度輻射設施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7.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者(以下簡稱業者)。
  8.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時,應訂定並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報請核安會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業者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報請核安會備查;安全維護計畫因本辦法修正有配合修正必要…
  9. 行政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醫用直線加速器。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四、電腦斷…
  11.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射功率不得超過5W。二、應使用指向性天線,且其電臺之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不得超過55分貝瓦特(dBW)。使用第一項及第二項頻率範圍之設備應遵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其經合法通信之使用者通知干擾其合法通信時,應即變更使用…
  12.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超過5W。二、應使用具有指向性之發射天線,且其電臺之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不超過45dBW。使用第一項及第二項頻率範圍之設備應遵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其經合法通信之使用者通知干擾其合法通信時,應即變更使用頻率或停止使用…
  13. 行政電信法 第48條 …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器材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下列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一、軍用、…
  14.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舶之貨物落海、移動或液化影響適航性。十一、船上意外釋放危險或輻射物質達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之通報標準。十二、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船上殘油外洩達一百公噸以上。十三、船舶或水路基礎設施實質損害,或有充分理由認為該船舶或水路基礎設…
  15.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本中心設放射化學分析組、輻射偵測技術組、北部工作站、秘書室、並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17.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5條 …環境試樣之前處理、放射性核種分析、保存與管理等事項。六、環境輻射偵測規範及技術準則之資訊文件蒐集與圖書管理等事項。七、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相關業務報告之彙整、編輯及發行等事項。八、環境輻射偵測專業人員訓練規劃、推行及擬辦等…
  18.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輻射偵測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監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二、環境試樣中阿伐、貝他及加馬等放射活度之度量事項。三、體內、體外輻射劑量之度量事項。四、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五、核設施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
  19.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7條 …行北部地區環境試樣之取樣、前處理及放射性分析等事項。二、環境輻射監測網北部分監測系統之操作及管理等事項。三、北部地區環境偵測相關儀器設施之校正、維護及管理等事項。四、北部地區環境輻射異常之偶發事件處理、協調、聯繫等事項。…
  20. 行政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指國內設有評定實驗室,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認證,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指定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2. 行政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之實驗室組織架構、職掌說明、人員及其代理人配置。三、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與品質負責人學經歷及業務相關訓練證明文件。四、劑量計之材質、設計、適用範圍與計讀設備之型式及評定方法。五、人員劑量紀錄安全保…
  23. 行政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關提報上一年之人員劑量紀錄統計。三、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
  24. 行政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定報告者。六、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於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逕令其停止作業。
  25. 行政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認可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至認可期限屆滿。期滿三個月前,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換發證書。
  26.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供作輻射源使用之天然放射性物質。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事業廢棄物或開採、提煉、使用、處理或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作業所衍生之廢棄物。
  28.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對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提出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29.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7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六毫西弗以下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執行作業與環境監測,並實施作業場所人員進出管制。
  30.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8條 …西弗。前項場所轉作其他用途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輻射安全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