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中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 第3條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其他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
- 第4條本中心設放射化學分析組、輻射偵測技術組、北部工作站、秘書室、並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 第5條放射化學分析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本中心各項施政計畫之規劃、編審、協調、聯繫及考核等事項。二、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三、食…
- 第6條輻射偵測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監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二、環境試樣中阿伐、貝他及加馬等放射活度之度量…
- 第7條北部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一、進行北部地區環境試樣之取樣、前處理及放射性分析等事項。二、環境輻射監測網北部分監測系統之操作…
- 第8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管制、稽催及繕打、校對事項。二、檔案文件之管理事項。三、印信典守事項。四…
- 第9條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人事法規研擬修正之建議事項。二、本中心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三、本中心組織法規、編…
- 第10條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一、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編擬事項。二、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及申請修改…
- 第11條本中心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統籌辦理。
- 第12條本中心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 第13條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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