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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2條 …如下: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
  2.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工商服務,或以特定固…
  3.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4條 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或商業服務相同者。…
  4.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5條 …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
  5.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6條 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6.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營電臺製播之節目不得為置入性行銷。
  7.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8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一、新聞節目。二、兒童節目。
  8.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9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酒類。三、跨國境婚姻媒合。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六、其他法令…
  9.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0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10.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1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前項揭露置入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
  11.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營電臺於符合設臺宗旨時得接受贊助製播節目。
  12.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13.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4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
  14.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5條 廣播事業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二、影響聽眾權益。
  15.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6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
  16.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
  17.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二、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名冊;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總臺長、臺長、分臺長名冊。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前項第一款全年度節目報告書,其格式由本…
  18.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項。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
  19.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教育文化節目,包括提供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等資訊知能,增進學習機會,培養人文涵養、判斷與創造能力、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社會教育及多元文化之瞭解與關懷,協助追求自我…
  20.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公共服務節目,係指氣象報告、時刻報告、緊急通告、公共安全及其他涉及重大公益,以義務播送為原則之社會服務等事項。前項節目,於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廣播、電視事業應隨時插播,並報導必要之應變措施。
  21.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22.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之電臺所播送特種或專業節目之時間,應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他各類節目時間之比率,由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訂定後,附具理由及施行期限,送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23.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應自行審查。播送後之影音檔案、節目文稿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保存二十日,以備查考。
  24.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
  25.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電臺應備節目日誌,逐日記載當日各項節目名稱或標題、播音語言、主持人姓名、起訖時間、製作單位、簡要內容及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日誌表格,由各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製訂,其保存期限為二年,以備查考。
  26.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27.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播送總時間,係指節目表所載每一節目播送起訖時間;節目起迄時間之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有下…
  28.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廣告之音量應於節目正常進行之音量以下。
  29.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3條 …分之一。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一、本會代表二人。二、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四、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30.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4條 …少保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或其他與頻道節目屬性相關之公民團體推薦之專業人士或專家學者代表,依實際需要遴聘之。三、前條第三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