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第22條 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