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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90 頁-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1條 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4條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5條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6條 …性之勞動關係為目的者,得約定一個月以內為試驗期間,於該期間內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解約。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8條 …履行者,不在此限。勞動者違反前項規定時,其後約無效,後約他方當事人不知情者,對於勞動者得請求賠償其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20條 …為決定報酬額之標準時,其盈餘額應按其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定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依前項所定之勞動報酬,雇方對於勞方有說明其營業盈虧之義務,必要時得由雙方選定公正人檢閱帳簿,或由當事人之一方請求官署檢閱之。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23條 勞動報酬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應於其工作場所內行之。前項給付,不得在休假日或在娛樂場、旅館、酒店或其他販賣貨物之處所行之。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25條 勞動報酬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地方有特別習慣外,於工作完畢時為之。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30條 …約期滿。二、預告期滿。三、勞動目的完成。四、勞動者死亡。五、當事人之同意。六、其他依本法之規定者。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31條 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期之勞動契約。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32條 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二、以星期定報酬者,於其星期末之三日前預告之。三、以月定報酬者,於其月末之七日前預告之。四、以季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半個月前預告…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34條 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仲裁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仲裁申請時,應向申請人說明仲裁程序及下列事項:一、得選擇獨任仲裁人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方式進行仲裁;但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僅得以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方…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3條 …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一、當事人一方不符下列要件者:(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二、由代理…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4條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同意申請交付仲裁者,一方對書面同意之有無爭執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利於有效性原則解釋之。當事人間之文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5條 …第二項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前,經解除職務之仲裁委員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所選任者,應聽取該當事人之意見。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6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勞方,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以工會為限。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7條 …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並說明仲裁程序。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3條 …委員名冊中指定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交付仲裁時,勞資爭議當事人未能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之仲裁委員或互推主任仲裁委員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仲裁委員名冊中指定之。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4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認為仲裁委員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迴避事由時,得申請仲裁委員迴避。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各該主管機關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仲裁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第一項之申請,除有正當…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5條 仲裁委員應於仲裁程序開始前,主動向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說明其身分及資格。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0條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1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有下列主張之一,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判斷:一、仲裁合意不成立。二、仲裁程序不合法。三、違反仲裁合意。四、仲裁合意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五、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欠缺仲裁權限。六、其…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3條 …;如有數次,應逐次分別記載。四、舉行仲裁會議之地點。五、雙方當事人之主張及陳述。六、調查事實之結果。七、仲裁委員所提之意見。八、仲裁會議之要旨。九、雙方當事人之簽名。十、仲裁人或仲裁委員之姓名及簽名。前項紀錄,應於每次仲…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6條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規定申請交付仲裁者,程序視為終結。但當事人雙方得合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另行仲裁:(一)選定獨任仲裁人。(二)組成仲裁委員會。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7條 …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三、有通譯者,其姓名、國籍及…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8條 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不諳國語者,仲裁程序得用通譯。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9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仲裁法之規定。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調解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調解申請時,應向申請人說明下列事項:一、得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