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0條 法規: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20條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