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32條 法規:勞動契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第32條 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二、以星期定報酬者,於其星期末之三日前預告之。三、以月定報酬者,於其月末之七日前預告之。四、以季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半個月前預告之。五、以年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一個月前預告之。前項預告期間,契約定有較長之期間者,從其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