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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28 頁- 行政下水道法 第21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2條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3條 下水道用戶非使用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排洩下水者,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始得聯接使用,並應按受益程度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如需擴充、改良始得聯接使用者,其擴充、改良費用,由申請聯接之用戶負擔。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4條 下水道機構,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用戶排水設備、測定流量、檢驗水質。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5條 …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6條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7條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前項下水道用戶,應負擔之費用,經催告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行政下水道法 第32條 下水道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以下簡稱下水道承裝商),指符合本規則資格規定,取得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9條 …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完成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輸配電業所定電度表備置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4條 …。五、電路之接地、漏電斷路器、開關箱、配管及配線等裝置,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6條 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前項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8條 建築物為收容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供建築物用戶自用通信之需要,配合設置單獨電信室時,其面積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建築物收容前項電信設備與建築物安全、監控及管理服務之資訊通信設備時,得設置設備室,…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四、標準部:指共同管道之一般斷面部分。五、特殊部:指斷面變化處與標準部以外之出入…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2條 …、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1-1條 …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7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常開式之探測器信號回路,其配線採用串接式,並加設終端電阻,以便藉由火警受信總機作回路斷線自動檢出用。二、P型受信總機採用數個分區共用一公用線方式配線…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9條 緊急廣播設備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導線間及導線對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在零點一MΩ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在…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44條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一、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對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五百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在零點一MΩ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6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5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備別之明顯標示。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 行政消防法 第15條 …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
- 行政消防法 第15-2條 …管機關申報: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二、容器管理資料。三、用戶資料。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二、製作施工紀錄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戶,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三、實施竣工檢查(檢查表之格式如附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熱水器及其配管非由技術士安裝者,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業生產廢棄物處理場處理製造後之成品出售所得。四、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五、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及民間機構售水給自來水事業所得。六、水利設施:海水淡化處理及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