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下水道法母法 第17條 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