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8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 / 23 頁
  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第三編土地複丈及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之業務,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之。
  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1條 辦理本規則規定測量使用之儀器設備,應訂定計畫實施保養校正,其內容應包含儀器設備之存放管理、保養維護、檢查校正項目及週期。前項校正項目,應包含將儀器設備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
  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事實之需要,得另定地籍測量規範或手冊。
  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1條 基本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五章規定辦理,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相鄰區域合併舉辦。
  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等級,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
  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1條 地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得以檢測控制點為之。
  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條 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1條 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2條 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46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一、導線測量。二、交會測量。三、衛星定位測量。四、自由測站法。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1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47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一、檢測已知點。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三、觀測。四、計算。五、調製成果圖表。
  1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48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
  1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1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1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2條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1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3條 圖根點應以足夠供戶地測量使用之點數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圖上規劃各級導線之走向及配布。
  1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4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1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8條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mm+5ppm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毫米。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三…
  1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9條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幹導線、支導線之量距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2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0條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一、標準尺長之改正。二、傾斜改正。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一、頻率偏差改正。二、傾斜…
  2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1條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一、星曆改正。二、電離層改正。三、對流層改正。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2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2條 圖根點加測高程時,方法如下:一、直接水準測量。二、三角高程測量。三、衛星定位測量。前項高程之精度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2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3條 導線測量得採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或導線網嚴密平差計算之;其縱橫坐標計算至毫米為止。
  2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4條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1.幹導線:20"√N(N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2.支導線:20"√N+30"(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1.幹導線:1'√N2.支…
  2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6條 …形,採六位三角函數計算之,其差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
  2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7條 圖根測量之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成果圖表、圖根資料檔及點之位置略圖,由實施測量之機關永久保管,並得複製分送有關機關。
  2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8條 戶地測量得以地面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為之。地面測量以數值法為主,並得視實際情形採圖解法為之。航空攝影測量以解析法為主,並得視實際情形採類比法為之。
  2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9條 戶地測量,以確定一宗地之位置、形狀、面積為目的,並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圖根點施測之。戶地測量時應先舉辦地籍調查,界址測量與地籍調查應密切配合。
  2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0條 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下:一、二百五十分之一。二、五百分之一。三、一千分之一。四、二千五百分之一。五、五千分之一。六、一萬分之一。前項比例尺於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
  3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1條 戶地測量,必要時得同時測繪地形圖。如採航空攝影測量,並得繪製像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