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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5條 …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
  2.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7條 …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四科辦事。十三、災…
  3.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消費者保護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措施之研究、研擬、協調及檢討。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之訂修及解釋。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協調。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
  4.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下列任務編組: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二、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5. 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特級獎牌及得獎證書。前項獎勵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月活動中以公開儀式行之。
  6. 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消費者保護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符合前條獎勵規定者,得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
  7.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行為。消費者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行為;代理…
  9.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5條 …費爭議事件。三、未經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訴。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五、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六、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但經相對人同意重行調解者,不在此限。七、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八、無相對人。九、…
  10.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二、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
  11.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1條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12. 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之公益信託。
  13.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14.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四…
  15.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3條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
  16.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17.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18.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
  19.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
  20.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0-1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21.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 …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22.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
  23.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
  24.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
  25.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26.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
  27.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7-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28.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8條 …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29.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
  30.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19-2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