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5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消費者保護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符合前條獎勵規定者,得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