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志工之獎勵其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三級獎牌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二級獎牌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一級獎牌及得獎證書。四、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特級獎牌及得獎證書。前項獎勵於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月活動中以公開儀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