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1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1條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