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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2條 …伏特以下之供電電纜等設施,與游泳池、跳水平台、高空跳水台、滑水道,或其他與游泳池有關固定體等之邊緣,其水平間隔在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二、有救生員監視游泳之海水浴場,使用救生桿者,其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二所示值…
  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0條 …均視為交叉。二、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者,均視為交叉。三、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則不視為交叉。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一、上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其導線、架空地…
  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1條 …三)以夯實泥土相隔者: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三、排水溝、衛生下水道管及雨水幹管:(一)若需要管路並排及直接越過衛生下水道管或雨水幹管時,得依雙方管理單位同意之施工法敷設。(二)若管路跨越排水溝時,應於排水溝之兩邊裝設適當之…
  4.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短期場地維護費、長期場地維護費、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
  5.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品商業│各種戶外休閒用品之批發、零售及維修││││。│││下水道疏濬工程商業│經營下水道排水箱涵管測溝等清理及疏││││濬業。│││環衛器材商業│經營環境衛生維護相關器材買賣業務。│││汽車拖吊商業│經營汽、機車拖吊業。…
  6.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等跨河構造物之地面設施、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造物之地面設施、風力發電系統之地面設施、排污水道、運輸路、便橋、越堤路、碼頭、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施設臨時性碼頭或其他建造物,…
  7.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碼頭、排污水道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三、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停車場、駕駛訓練場、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
  8.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行為。六、救難演習之臨時性使用行為。七、於已完成之規劃治理之水道,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場、親水場地、或為排水設施範圍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且不收取任何費用者。八、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土地為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
  9.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取水構造物:指為截取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之構造物、泵、取引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二、水處理設施:指為提升廢(污)水或放流水水質之前處理設施、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加藥設備、消毒設施、污泥處理…
  1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條 …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河川起迄點規定如下:一、河川水系之主支流經主管機關公告界點者,其主流起迄點為主流界…
  1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地區域:(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二)已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而尚未據以…
  1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1條 …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一、事業計畫書。二、工程使用範圍(含面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三、既有堤防、護岸之設計及現況資…
  13. 行政水利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14. 行政水利法 第9條 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15. 行政水利法 第18條 …工業用水。五、水運。六、其他用途。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16. 行政水利法 第23條 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17. 行政水利法 第27條 …、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18. 行政水利法 第52條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
  19. 行政水利法 第55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20. 行政水利法 第56條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
  21. 行政水利法 第57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22. 行政水利法 第62條 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23. 行政水利法 第64條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水利法 第65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25. 行政水利法 第72條 跨越水道建造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度,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26. 行政水利法 第72-1條 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27. 行政水利法 第73條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汛期後,派員勘估,報准上級主管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並報請驗收。
  28. 行政水利法 第75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圍內,執行警察職權。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
  29. 行政水利法 第79條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30. 行政水利法 第81條 水道沙洲灘地,不得圍墾。但經主管機關報准上級主管機關認為無礙水流及洪水之停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