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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1條 …施。二、餐飲設施。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五、門票收費設施。六、警衛設施。七、涼亭(棚)設施。八、眺望設施。九、衛生設施。十、農業體驗設施。十一、生態體驗設施。十二、安全防…
  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5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為不同成分含量、濃度者,應以不同之中英文物品名稱,分別製作安全資料表。但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分類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
  3. 行政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10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其管理維護,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予準用。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4.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1條 …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
  5.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6條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6.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7條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0條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交付、捐贈之文物,應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8.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1條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2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
  10.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4條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5條 …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12.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11條 …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
  13.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代文字及各族群語言紀錄;碑碣、匾額、旗幟、印信等具史料價值之文物;照片、底片、膠捲、唱片等影音資料。
  14.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中央政府機關與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以下併稱保管機關(構))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文物暫行分級時,應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所定基準,先予審定暫行分級為國寶、重要古物、一般古物…
  15.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私有文物之審查指定,得由其所有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文物之名稱、編號、分類、數量。二、文物之年代、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綜合描述及圖片。三、…
  16.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保存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17.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0條 …設備移除挖掘期間所生不具所需資訊之沉積物。八、測量、記錄發掘文物之三維量測坐標、埋沉深度,並標示序號,視情況分層分類收集。編號不得重複,編號後不得更改。九、依水下文化資產材質採取緊急穩定或處理措施。十、依水下文化資產之材…
  1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7條 …下考古、考古、人類學、海洋史、藝術史、水下文化資產管理、水下文物保存科學、船舶工藝、海洋探測、海洋及海岸環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海洋法、國家安全、國際法、行政法、海洋政策、外交、國際關係、經濟及其他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之…
  19.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為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執行。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
  20.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6條 …二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
  21. 行政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5條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22.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3條 …一項第三款所定日常保養,其項目如下:一、全境巡察。二、構件及文物外貌檢視。三、古蹟範圍內外環境之清潔。四、設施及設備之整備。五、良好通風及排水之維持。
  23.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古蹟於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作業中,發見其主體、構件、文物等有外觀形狀改變、色澤變化、設備損壞、生物危害等異常狀況,有損害文化資產價值之虞時,應予記錄,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如遇竊盜時,應同時通報警察機關。前項異常狀況有持續擴…
  24.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1條 …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25.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2條 …。三、災害搶救:指災害發生時,編組人員得及時到位,投入救災及文物搶救之措施。四、防災教育演練:指依災害預防措施,檢驗其防災功能及模擬災害情況,實際操作救災搶險定期教育訓練及演練之措施。前項防災計畫之執行,由古蹟所有人、使…
  26.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3條 …五款所定保險事項,其項目如下:一、依實際狀況,就古蹟之建築、文物或人員等,辦理相關災害保險。二、保險契約簽訂或續約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保險種類,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27. 行政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5條 …括古蹟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之方式及程序,其內容如下:一、對於重要文物、構件之搬運撤離。二、救災中容易受損之具重要價值而不可移動之構件,應特別訂定對策,以確保救災過程中文化資產價值損失降至最低。三、災害發生時,古蹟之所有人、使…
  28. 行政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5條 …四、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五、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29.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21條 …,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依前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
  30. 行政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前項外國運入之文物,如因故無法全數運出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第五條第一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