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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5條 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直系…
  2.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五十。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