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五十。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