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補償金種類分為醫療補償金、失能補償金及死亡補償金。醫療補償金指收容人因就醫而自付金額,但不包含自費項目。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致失能者,發給失能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五萬元,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給付之;致重傷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致受傷或罹病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前項有二種以上情形者,得合併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