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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06 頁-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1條 …證金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一、三十公頃以下:工程總價百分之九。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七。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五。四、逾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三。前項工程總價依第五條…
-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3條 …誤或誤差,致原核定施工計畫須辦理變更。二、配合政府興建之公共工程,致須辦理變更。三、未涉及計畫實質內容調整。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以園區規劃設置費、開發工程費或營運管理費為限;補助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支應。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2條 補助執行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工作進度及工程品質。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之說明。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三、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四、園區產業用地租售不如預期且情節重大。五、無故取消招商優惠措施。六、其他重大違法情事。前項補助款如已撥付,應扣除已執行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2條 …規劃、執行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境監測者;其應為使用再利用產品工程之定作人或委託人。三、土地關係人:指提供作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指受託進行環境介質檢驗測定並經中…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3條 再利用產品作為填海、填築土地或工程填地材料用途,且同區域單次或累積填築總量達一萬二千公噸以上者,應實施環境監測,其環境監測義務人應於該填築工程動工前四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檢具含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三階段之再利用產品使用…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5條 …其地理位置圖、水文及地質資料。四、再利用產品使用情形,應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再利用產品使用量、施作面積、填築深度及施工方式。五、環境監測區域、監測類別、項目、頻率及方式,應包括污染潛勢分析、具代表性之採樣布點(含採樣位置及…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0條 …請本部同意後,停止環境監測;其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之填築工程,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毗鄰自然環境背景值者,亦同。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且未完工之填築工程,環境監測義務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請本部核准後實施。
- 行政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3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 行政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4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商計畫。四、當地公共設施提供使用分析。五、開發方式。六、開發工程規劃。七、開發預定進度。八、開發財務計畫及成本分析。九、開發後管理維護及組織。十、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規劃設置空氣…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2條 …其他方式,重複製作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六、還原工程:經分析、評估積體電路而得知其原電子電路圖或功能圖,並據以設計功能相容之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8條 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5條 下水道系統工程設施有改建、修建或必要之變更時,供自行使用者應配合停止取水及變更其取水構造物與相關設施,並自行負擔其取水構造物及相關設施變更費用。
-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定辦理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為扶植發展再生水資源及考量地區水資源情勢,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5條 …地補償費。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之地上物補償費。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9條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配置,應就下列事項檢討比較後選定最佳方案:一、適合地勢。二、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三、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四、有利於都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五、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5條 與前條護床相接之下游河床及引水壩(堰)上游河床均應施以保護工程。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6條 …之虞之集水暗渠,應予以保護,其周圍之河床應施以河床保固等保護工程。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7條 …設計導(送)水量應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將來擴充困難,或經工程經濟分析有利者,應視情形預留設計容量以備將來之用;設計導水量應視需要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量及原水輸送之損失水量。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6條 …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三、應考慮附近人行養護用通路。導水渠在橋墩橋台等支承處應設伸縮接縫,並對地震仍能牢固錨定水渠。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84條 …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勻、供水安全、合理之工程效益、現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水情形,未來維護管理操作之難易等因素。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方式或浮動方式,避免使用直接加…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85條 …有崩坍之虞之處所附近,無法避免時,應施以基礎加固、斜坡保固等工程。五、應設在不淹水地點,池底應高出地下水位,並應儘量設在地面上。如設在地面下時,應與污水管、雨水管、廁所、滯積之表面水等可能之污染來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之距離…
-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4條 …正之初審。二、各執行計畫之審查。三、各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檢討、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之審查。四、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五、民眾參與策略諮詢。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