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且未完工之填築工程,環境監測義務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請本部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