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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登記遴用或更換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
  2.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2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3.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首次申請核定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二、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連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
  4.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經營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使用輸氣管線工程施作之計費,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6.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3條 …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三、本支管: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四、年度利潤率:事業年度利潤占年度收入之比率,以下列算式計算之:年度利潤率=年度…
  7.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4條 事業為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應依管線設備所處位置區分如下:一、表內管。二、表外管。三、本支管。四、附著於輸氣管線上之其他相關設備。
  8.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5-1條 …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9.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6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內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內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10.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7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外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外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表外管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事業於分離會計…
  11.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8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三、應…
  12.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11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除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外,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13.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監控系統:監視輸儲設備操作狀態,含天然氣流量、壓力、溫度之狀態,具備異常顯示與警告、地震偵測、漏氣偵測,並具火災偵測或其他功能。二、遮斷裝置:輸氣管線遇緊急狀況時,可自動或手動阻斷管線內天然氣輸送…
  15.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3條 天然氣事業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設置防災相關設施:一、監控系統:(一)天然氣生產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及摻配設備設置之。(二)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及卸收設備設置之。(三)公用天然氣…
  16.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17.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未連接交貨口整壓站及除整壓站外之相關整壓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附表一所列編號一至編號六之類型,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設置完成。二、附表一…
  18.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前條規定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具事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一、因法令限制。二、公用天然氣事業…
  19.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期間或前條展延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並檢具事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設置具超高壓自動遮斷功能之計量表或裝…
  20.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條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及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22.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天然氣業務之部門,包括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二、供氣業務部門:事業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之部門。三、裝置業務部門:事業經營表外管初次裝置及表內管裝置業務之部門。四、其他業務部…
  23.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7條 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應依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予以分離。事業同時經營民生用戶與非民生用戶者,前項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行分離。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
  24.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8條 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25.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0條 …列各項:一、主要供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三、各種業務之業務量。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26.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2條 …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
  27.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5條 …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二、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三、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兩款,但為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前項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
  28.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7條 …理後,仍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
  29.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1條 …門別資產負債表。三、成本分攤明細表。四、轉撥計價明細表。五、天然氣業務部門設備變動明細表。前項各款會計報表,依附件一格式編製。
  30. 行政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