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4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