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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44 頁-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4條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二、取得學士學位…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5條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6條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7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8條 …合獲得各級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得就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全修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0條 空中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學程、轉區、休學、暫停修讀、成績考核、畢業應修學分總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香港、澳門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雙重學籍、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空中大學列入學則。前…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1條 空中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2條 空中大學必修科目名稱、學分數、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3條 空中大學得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推廣教育。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4條 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大學擬訂。組織規程,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主…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5條 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等事項,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空中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教學及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訂定教師權利義務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納入學校章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6條 空中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空中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建立學…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變更,指空中大學之改名或合併。前項所稱改名,指變更學校名稱。第一項所稱合併,指空中大學連同其專科部與其他空中大學連同其專科部之合併。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空中大學及其科、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調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議小組。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4條 空中大學之設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全國空中大學分布情形,提出籌設計畫設立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籌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其校名應冠以國立或直轄市立等字。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5條 空中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與實習、學校行政及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與場所。二、人力配置:應配置適當之合格專任師資、職員及技術人員。三、設備:應針對科、系、所之課程教學研究、實驗(…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6條 空中大學申請籌設專科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依第七條程序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籌設緣起。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四、擬設…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7條 …央主管機關得審酌教育政策及國家社會發展人力需求情形,核定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前項空中大學為直轄市立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8條 空中大學得擬具改名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及會議紀錄,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空中大學申請改名者,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似名稱之學校,其擬變更之學校名稱,應…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9條 空中大學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進行合併規劃,並擬具合併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得衡酌終身教育發展趨勢、空中大學分布狀況及教育資…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0條 空中大學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緣起。二、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五、合併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六、合併…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1條 空中大學申請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停辦原因。二、現有學生之輔導及…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2條 空中大學停辦時,應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並依檔案法及各級政府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3條 空中大學擬停辦其附設專科部時,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停辦原因。二、停辦…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4條 空中大學提出申請增設或調整科、系、所前,應考量下列條件:一、地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二、學校與科、系、所之發展特色及方向。三、學校與科、系、所之教學軟硬體設施及設備。四、師資專長及來源。五、其他辦學資源及條件。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5條 空中大學申請增設科、系、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增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增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緣起…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6條 空中大學申請調整科、系、所,應擬具調整計畫,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調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緣起。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三、學校現況、特色、願景及問題分析。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五、師資專長、來源及…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空中大學,不適用第五條設立基準之規定。
-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依本條例規定改為附設專科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條例修正生效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