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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36 頁-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園區內設立之機構不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管理局及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如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按次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於園區設立創業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以下合稱育研機構)者,應檢具營運計畫書、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證明影本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經管理局報請園區審議會核准後,始得…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及專業人員,得與該機構以外機構合作之。育研機構應加強與所在地園區內外設立之公司、機構、大學或其他育成中心建立相關資源協力服務機制。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各管理局得依當地特色、條件及需求,就前項培育範圍中,選定該園區內之育成中心應發展培育之重點。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規定者,從其規定。育研機構及進駐對象,應依管理局核定之計畫及園區相關之規定營運;管理局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育研機構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管理局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管理局應報請園區審議會審核後,廢止其營運許可並…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4條 育研機構租賃土地與建築物及進駐、遷出園區各項行政作業,依園區相關規定辦理。育研機構歇業前,對進駐其中未屆滿租期之進駐對象或單位,應負責依其對象意願作妥善安排。
- 行政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指下列二者:一、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科學園區。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園區。
- 行政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5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應依勞動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6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分別向行政院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內(以下簡稱園區內)下列各款有關貿易業務事項:一、貨品輸出入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二、有關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三、有關輸出入貨品通關自動化事項。四、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有關外匯業務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辦理之。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園區內有關貿易之重要措施,應由管理局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或備案。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辦理貨品輸出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園區事業使用前項科學園區通關系統,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園區事業以電腦連線及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向管理局或海關申請辦理有關輸出入貨品時,其所傳輸之資料或檢送之文件及表報,內容均應確實,如有疏誤,應於規定時限內申請更正。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管理局核准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得委託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作業之報關業代為申辦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作業。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應與通關自動化相關業務單位分別訂立契約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扣繳相關各項費用。前項相關業務單位,為應園區事業之需要,應繕製各項有關單據說明,交園區事業持用。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園區事業以電子文件通關時,應依據發票、提單等有關文件申報。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事業貨品之輸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並將該貨品存放指定地點,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二、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園區事業輸入之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局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輸入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者,應填妥輸入許可證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簽證。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