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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135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二、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2條 …級以上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一定比率股份。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3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4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價格之核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適用前項規…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4條 …於受益憑證。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帳簿劃撥或登錄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募集或私募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6條 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前項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7條 …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0條 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1條 …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證券投資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2條 …、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4條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不適用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8條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券投…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