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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8條 …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四、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2. 行政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9條 …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
  4.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5.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
  6.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二、建築物預約金:…
  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悉數無息發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
  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內營業之事業所有之建築物,其出租或出借之對象,限於區內已核准設立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報備。但經營育成服務業者,其建築物之出租或出借得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報備。
  10.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二、經營之事業種類符合准許設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經營之事業種類除加油站業、汽車貨運業外,得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不受前項…
  11.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經園管局或分局登記在各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業者,每部車輛發給通行證一枚,但每兩年應辦理換證一次。
  12.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所名稱。二、區內負責人。三、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地址。四、准許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五、營業或聯絡處所使用土地或建築物面積。六、總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七、汽車貨運業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之運送車輛…
  13.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行銷輔導體系。五、推動優良產品識別體系。六、在特定國家或地區設立海外貿易據點。七、培訓貿易談判及推廣人才。八、舉辦或參加國際商品展示活動。九、表揚國內進出口或外商採購國產品績優廠商。十、協助國內出進口廠商及旅居海外華商推…
  14. 行政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3條 …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三、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四…
  15.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16.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3條 …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指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本條例許可設立,辦理集管業務,並以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三、個別授權契約:指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約定,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
  17.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條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一、發起人名冊。二、章程。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
  18.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三十日,供公眾提供意見。前項公眾意見,得列入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19.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二、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20.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名稱相同。二、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三、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四、不合法定程式經著作權專責機關限期…
  21.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0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22.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8條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23.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字號,但外國人或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者,免予記載。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者,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
  24.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9條 …三、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四、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五、其他經貿易署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5.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3條 …三地區營利事業),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對於依第三地區法律組織設立之公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之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之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26.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臺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其分公司在臺營業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27.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除海峽兩岸相關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
  28.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申請變更時,亦同:一、設立之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設立之目的或…
  29.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
  30.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二、分公司所在地。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