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8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8條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