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8-1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8-1條 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法院因著作權專責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