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7-1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7-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且於修正施行時任期尚未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