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6-1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設立 第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二、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