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1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設立 第4-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三十日,供公眾提供意見。前項公眾意見,得列入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