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9 / 163 頁-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維護範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為單位,並以其所在地相連四行政區域為限。行政區域內未有檢驗維護業設立登記者,其轄區內之用電場所得委託在其他行政區域登記之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之。檢驗維護業於其…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檢驗維護業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合格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檢驗維護業僱用之專任技術人員有解僱或其他事由離職時,應於二個月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補足專任技術人員之人數。二、與部分用電場所終止…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檢驗維護業不得將受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務轉包、分包及轉託無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承辦。檢驗維護業不得轉包受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務。檢驗維護業分包金額不得超過受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但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檢驗維護業變更名稱者,應自完成前項變更登記日起一個月內…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通知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檢驗維護業受限期改善之通知、停業或廢止登記之處分者,自通知或處分送達之次日起或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執行檢驗維護業務。前項受限期改善通知者,應於限期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回報改善情形…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檢驗維護業有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一、未依規定檢驗維護。二、未備置法定工具設備。三、違反第六條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五、違反…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不實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一、五年內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通知限期改善達五次。二、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外國檢驗維護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通過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非我國人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所定檢驗維護業之各類登記執照、申請書表及檢驗維護業應備工具設備表等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供水條件。四、用戶用水類別及其定義。五、用戶用水設備之裝設及維護。六、用戶用水事項之申請程序。七、水費與其他費用之計算方法及收費方式。八、竊水與違章用水之檢查及處理。九、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營業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實…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點,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擔任。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如委託檢驗維護業者,應檢附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當年度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五、用電場所符合第三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用電…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依第五條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離職。二、與委託之檢驗維護…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前項檢驗結果,應由用電場所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依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作成紀錄,並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用電場所負責人、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專任電氣…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1條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氣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檢驗維護業及其他用電場所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或其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違反第十條規定。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八、違反…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請書表、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電氣事故報告表及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4條 …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七、防汛、搶險事項。八、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3條 …匯流銜接之部分屬河川區域者,其既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4條 …。區域排水管理機關為清除位於海堤區域之排水出口淤積或辦理其他維護管理事宜,於報海堤區域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海堤管理機關協助。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8條 …施範圍內經許可使用者,其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維護管理責任;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許可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之停止使用或經廢止許可者,管理機關應限期命使用人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得…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2條 …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二、輸變電相關設施:作傳輸電能使用之屋外式變流器、變壓器、真空斷路器、隔離開關盤、計費盤、比壓器盤、主電源盤、直流接線箱與交流接線箱及線路…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5條 …大設置面積不得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5條 …之目的及其使用規劃。六、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七、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八、溫泉開發工程相關圖說、規格及內容說明。九、施工順序及預定實施期…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6條 …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五、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六、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七、現況改善計畫。前項第四款之溫泉地質報告內容,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