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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90 頁-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7條 …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4條 領務人員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得就其駐在地內下列事務,作成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公證文書:一、僑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遺囑公證。二、本法第二條所定公、私文書之認證。三、在中華民國境外作成文書(以…
- 考試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重大疏失經考試院會議決議。審議結果為重大疏失者,得視情形告知當事人。如有違反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六、關於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九、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法官…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4條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事件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一、涉及之法令。二、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8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第一項之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大法庭…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2條 …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3條 …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4條 …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第一項之終審法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7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4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8條 …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條 …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1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8條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6條 …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關法規而予以解聘者,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
-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3條 …要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該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與其代理人、輔佐人聲請在不同處所、機關或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如無法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者,法院得認為不適當。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2條 …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3條 …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4條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專家、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該文書須簽名或蓋章且經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者,效力與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文…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應檢附空白之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法院傳真號碼及電子信箱帳號…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8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時間。前項但書情形,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 …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1條 …送至該服務平台完成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傳送書狀至該服務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或通知之效力。經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同意,法院得將訴訟文書傳…
-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3條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前項規定不生提出效力之書狀,係起訴狀、上訴狀或聲請狀、抗告狀者,不生事件繫屬法院之效力。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