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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編製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2.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發起人及負責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3.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3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總經理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二、金融行…
  4.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
  5.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
  6.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
  7.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7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8.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8條 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負責人者,除總經理應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於其任職後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9.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9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其負責人除屬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部門之負責人外,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10.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0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前一年度所保管使用者支付款項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按其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金額,準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計提撥。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13.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7條 …金或權利金事項。四、到期交割之處理。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七、服務費事項。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九、緊急處理措施。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
  14.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53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提存賠償準備金;其攤提條件及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5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86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條 …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五、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六、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七、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八、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二、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且未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計算方式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屬第一項第二款之…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下: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條 …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基金保管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行為。二、詐欺行為。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條 …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五、受益人之權…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8條 …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9條 …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二、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四、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1條 …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達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一定等級以上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3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4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