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董事長應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