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9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