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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藥劑生非加入所在地藥劑生公會,不得執業。藥劑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2. 行政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藥劑生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藥事法及準用藥師法有關規定辦理。
  3. 行政聽力師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聽力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聽力師。
  4. 行政聽力師法 第16條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聽力師法 第26條 聽力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6. 行政聽力師法 第36條 聽力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或聽力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7. 行政聽力師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聽力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8. 行政聽力師法 第56條 聽力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9. 行政聽力師法 第6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聽力師法 第6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1.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聽力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聽力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12.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
  13.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6條 驗光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14.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26條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15.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36條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會員…
  16.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6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
  17.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56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
  18. 行政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二、由驗光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之特定…
  19. 行政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20. 行政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6條 請領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22.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16條 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不得於口腔內執行印模、咬合採模、試裝、裝置或其他醫療業務。
  23.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26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
  24.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36條 牙體技術所之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牙體技術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
  25.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6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26.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56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應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
  27.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6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6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9. 行政自殺防治法 第6條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
  30. 行政自殺防治法 第1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四、毒性物質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