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5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
- 第56條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應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
- 第57條本法公布施行前依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領有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者,得繼續從事齒模製造業務,並依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繼續…
- 第58條本法公布施行前依鑲牙生管理規則規定領有鑲牙生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鑲補牙業務。前項鑲牙生之開業與執業登記、業務範圍、停業、歇…
- 第59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6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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