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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水路事故。二、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具動力之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但下列船舶不適用:(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總噸位未滿三百且無…
  2.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得邀請事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舶設計者、船舶製造者、船舶入級之船級協會或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
  3.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營運人、船長或小船駕駛、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4.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小組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包含留置證物及證人。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
  5.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9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政部、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及農業部,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
  6.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0條 …港局或海巡署應於不影響法定職務情形下,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船舶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運安會得協請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各警察機關對事故地區執行必要之安全維護及戒護措施,避免事故船舶之殘骸或所裝載之危險物品…
  7.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資料完整。
  8.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加入專案調查小組:一、航港局。二、事故有關機關(構)。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9.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8條 …獲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得從事下列工作:一、探查現場。二、檢視船舶殘骸。三、獲取證詞及提出訪談證人之問題。四、檢視相關證據。五、獲取相關文件影本。六、參與航行資料紀錄器之解讀過程。七、參與現場外調查工作,如零組件檢視、技術…
  10.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9條 …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船舶、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重大水路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11.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3條 本國籍船舶發生之重大水路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安全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為改善水路安全,運安會…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車廂。每一拖車或車廂應視為一獨立車輛。(二)水路運送時之任何船舶,或船舶之任何貨艙、隔艙或指定甲板範圍。指定甲板範圍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載運車輛船舶或渡船之車輛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質之區域。(三)空中運送時之任何航…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2條 放射性物質以船舶運送時,其交運、運送或貯存除應依本章第二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3條 …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外,餘均不得以船舶運送。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4條 以特殊用途之船舶運送託運物品,由於其設計特性或因包租等原因而供裝載放射性物質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一、備有經船舶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運輻射防護計畫。為國際間運送者,應經停靠各港口有關主管機關之…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6條 …九、未列入附表七中A1及A2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1條 …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上時之交運。四、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特殊船舶運送時,應備有交運之輻射防護計畫。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4條 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以特殊用途船舶運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船舶資料及輻射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
  19.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監視之。二、船舶抵達目的港時,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不得進庫儲存。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 …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
  21.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2條 …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船舶為原則。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高鐵、飛機如有等位者,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為支給標準。特約通譯因時間急…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條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條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條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26.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8條 停泊港埠船舶之船員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得將文書付與該船舶所屬之機構或公司接收郵件人員。
  2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一○、○○○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船舶服務者。二等航行員指在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三、○○○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一○、○○○航行於國內航線船舶服務者。船舶在總噸位三、○○○以上未滿…
  2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第4條 一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服務者。二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未滿三、○○○瓩船舶服務者。船舶主機推進動力在三、○○○瓩以上未滿六、○○○瓩,且航行於東經九○度以東,一五○度以西,南緯一○度…
  2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第12條 船舶主機分柴油機、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三種,其已領有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註明諳習機器僅為一種或二種者,得報名加註同級他種機器之考試。報名加註船舶主機科目考試者,以各科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3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第13條 …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舶操縱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