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26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海洋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起卸港之港務管理機關及當地、沿途軍警機構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包件必須置於可予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監視之。二、船舶抵達目的港時,立即在護送人員監視下提貨,不得進庫儲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