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稱完整紀錄,係指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料帳紀錄。持照人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根據半年之料帳紀錄,填報附件(三)之核子物料平衡表,送請原子能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