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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 99 頁-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8條 …擇一或合併為之:一、逐批查驗:就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及檢驗。二、抽批查驗:就申請查驗產品,依下列抽驗機率抽批;經抽中者,就該批予以查核及檢驗:(一)加強抽批查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二)一般抽批查驗:百分之二…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9條 …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三、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四、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0條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二)非屬前目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未曾輸入…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1條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二)非屬前目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未曾輸入…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4條 …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為之:一、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後,向查驗機關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同意錄案。二、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二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三、於二年內檢驗批數…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5條 …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必要時仍得予以查核或檢驗;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8條 輸入產品之檢驗,以抽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複驗者,不在此限。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9條 …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二、查核或抽樣困難。三、容易腐敗或變質。四、產品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逐批查驗之產品,得準用前項第三款規定辦…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0條 …採逐批查驗。二、採加強抽批查驗。三、採監視查驗之查驗期間,經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其再輸入產品。四、查驗機關同意具結先行放行後,因可歸責於報驗義務人之事由,自同意放行之日起逾六十日尚未完成查驗程序,再次申請具結先行放行。…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3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由原檢驗實驗室就原抽取之餘存樣品為之。輸入產品經查驗或複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餘存之樣品,查驗機關應於申請複驗之期限屆至後,予以銷毀。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6條 …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二批時,查驗機關得要求報驗義務人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
-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7條 …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得針對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
- 行政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十、食品、食品添加物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十二、食品、食品添加物加工衛生證…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3條 …據抽驗其藥品,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部為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之認證與管理,設檢驗機構認證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檢驗機構認證政策之諮詢。二、檢驗機構認證作業程序之審議。三、檢驗機構認證、績效監測結果及實地評鑑報告之審議。四、檢驗機構停止認證檢驗業務、認證資格撤銷、廢止及申復之審議。五、其他有關檢驗機構認證之審…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驗機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執行機關申請認證:一、機構合法設立證明影本。二、機構組織、人員及管理資料:(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二)職務表及人員資格總表。(三)檢驗機構人員資格及其學、經歷證…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構應於前條第三項書面審查通過後六個月內,就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提出之藥物或代謝物,完成執行機關三次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績效監測,應包括陰性尿液檢體、添加已知濃度待測藥物陽性尿液檢體及含有接近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檢驗機構通過前條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核發認證證明書,並將其機構名稱、認證編號,公開於執行機關網站(以下簡稱網站)。檢驗機構應將前項認證證明書,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檢驗機構之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檢驗負責人、專責品管人員、初步檢驗方法、確認檢驗方法或檢驗儀器之變更,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報執行機關核定;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進行實地評鑑。前項地址變更,涉及檢驗儀器放置…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檢驗機構經認證後,每三個月應接受執行機關績效監測,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績效監測之正確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不得有偽陽性結果出現,其中連續二次測試待測藥物之定量值與參與檢驗機構平均值差距在百分之二十或二個標準差之內者,…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執行機關每三個月對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至少應含十個尿液檢體。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委託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委驗機構)送往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體,應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五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前項盲績效監測檢體,應包括約百分之八十之陰性檢體,其餘為陽性檢體,且陽性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其監測,以定性結果判定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委驗機構發現盲績效監測結果有錯誤時,應通知檢驗機構及執行機關;檢驗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說明理由。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檢驗機構經實地評鑑、績效監測、盲績效監測發現有缺失者,執行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前項改善內容,應包括缺失說明、矯正及預防措施;其缺失為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者,應將原執行績效監測或盲績效監測結果有缺失之檢體批次,重新檢驗。前…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檢驗機構經認證後,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再進行實地評鑑,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不符第十五條規定或實地評鑑不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說明及改進情形報告。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核定及簽署。檢驗報告至少應包括認證證明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檢驗機構應將檢驗方法評估及檢驗結果相關資料,妥善保存。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檢驗機構不得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檢驗機構代驗。但經委驗機構及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